允許跨國企業將其在海外的經理、行政主管或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調動至美國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L-1A (經理/行政主管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 條件: 申請人在過往三年內,需在美國境外的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中,連續至少工作一年,擔任經理或行政主管職位。
- 停留期限: 首次核發為一年至三年,最長可延期至七年。
- 優勢: L-1A 持有者可以更容易地申請 EB-1C 移民簽證。
L-1B (專業知識人員 Specialized Knowledge)
- 條件: 申請人在過往三年內,需在美國境外的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中,連續至少工作一年,擔任具備「專業知識」的職位。
- 停留期限: 首次核發為一年至三年,最長可延期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