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配額限制移民
美國公民的直系血親:
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單身子女(未滿21歲)
21歲以上美國公民的父母
受配額限制移民
第一優先(F1)配額 23,400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21歲以上)。
第二優先(F2)配額114,200+ unused in F1
(2A)(77%):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 (未滿21歲)。
(2B)(23%):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21歲以上)。
第三優先(F3)配額23,400+ unused in F1,F2
美國公民的成年已婚子女,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四優先(F4)配額65,000+unused in F1,F2,F3
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每年 50,000 個名額
用電腦抽籤方式來決定是否被接受。
需有高中以上學歷,或是過去五年有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無需投資與商業技術條件。
大陸、香港出生人士不能申請,台灣、澳門則可。
EB1-A:科學、藝術、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EB1-B: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EB1-C:跨國公司行政人員和經理
(Certain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第一類:高學歷之專門人才(Advanced Degree)
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條件:碩士學歷,或者是學士學歷加五年工作經驗。
第二類:科學、藝術、商業和各界優秀人才(Exceptional Ability)
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條件:需滿足政府訂定之七項標準中的其中三項。
第三類: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需證明申請人之特別技能將會使美國獲得利益,無需勞工卡。
條件: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專業領域。
必須從事在美國沒有合格工人的工作。
EB3-1 熟練工人:至少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教育或培訓。
EB3-2 專業雇員:需有大學以上學歷。
EB3-3 非熟練工人:須具備非技術性勞動的能力,且該勞動非臨時性或季節性工作。(每年最多10,000 人)
美國海外僱用人員、宗教人士 (牧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傳教士)、某些特定工作者。
於1990年由國會創立,區域中心在1992年試點啟用,需在美國地區投資80萬或105萬美元以上,創立新公司或投資,僱用十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所謂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 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 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3. 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
區域經濟中心方案:
在郊區及高失業率區放寬限制,其投資金額為80萬美元。所謂郊區,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2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於全國1.5倍的地方。
條件解除:
全家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的「臨時」綠卡,權益與美國永久居民完全相同,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雇用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兩年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可更換為正式的綠卡。
永久居民將收到一張有效期為10年的永久居民卡,該證件常被稱為「綠卡(green card)」,作為其在美國的合法身份證件,永久居民需要在綠卡到期前申請換發。
(藉由婚姻或創業成為條件性永久居民 (CR),綠卡效期為兩年。)
永久居民享有絕大多數美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自由出入美國,以及在美國境內無限期居住、工作的權利。永久居民在美國連續居住時間達到5年後,可以申請歸化成為美國公民。
離境不超過1年
遵守所有聯邦、州和地方法律。
繳納聯邦、州和地方所得稅。
在兵役登記局(美國軍隊)註冊(若您是18 周歲至 25 周歲的男性)。
隨身攜帶您的永久居民身份證件。
在每次搬家後十天內,在網上更改您的地址或寫信告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您的地址變更。
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至少5年
連續居住滿5年(如果是通過和美國公民結婚獲得移民身份,則連續居住時間可以縮短至3年)
過去5年,居住30個月以上
每年居住半年以上(183天以上)
申請前,需在美國某個州或地區居住3個月以上
具備基本聽讀寫的英語能力
了解美國體制與基本歷史
滿足上述需求,可在居住時間滿足條件之前的90天內遞交申請。
成為美國公民之後,將享有更多的權利、履行更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