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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Global Investor Program﹞

新加坡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是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外國人可通過自行創業、投資基金或成立家族理財室的方式申請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
 

A方案

投資不少於新幣1000萬元設立新商業實體或擴大現有實體業務

評估標準
A方案申請人
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五年商業或投資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申請書表格B中所列出的項目,即:預計就業人數、年境內商業經費支出以及相關財務預測。
申請人必須持有該公司至少30%的股權並且是該公司核心管理層的一員(例如:高管、董事會成員)。
該公司必須屬於附錄B行業列表中至少一項。


B方案

投資不少於新幣2500萬元於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精選基金
評估標準
B
方案申請人除了投資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精選基金,EDB可要求B方案申請人分享其可能於新加坡開展的商業計畫。

 

C方案

在新加坡成立一家管理不少於新幣2億元資產的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並將不少於新幣5000萬元投入下列4個投資類別(不限於一個類別):

​✔在新加坡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或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s)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查詢系統中列出的合格債務證券
✔由新加坡持牌/註冊經理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基金以及
✔對新加坡非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
 

評估標準
C方案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五年商業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申請書表格B中所列出的項目,即:相應的預計就業人數以及年度財務預測。
該計畫書必須註明申請人在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中的職能以及資產配置與投資策略,包括資產類別、投資行業和地理區域等。
 

申請資格

資深企業主

可選擇A/B/C任一方案

◇ 無犯罪記錄
◇ 擁有不少於3年的創業與經商經驗
◇ 申請人所經營的公司過去1年的營業額必須達到不少於新幣2億元,並且過去3年的年均營業額必須達到不少於新幣2億元
◇ 如果公司屬於私人所有,申請人必須持有至少30%的股權
◇ 申請人的公司必須屬於附錄B行業列表中至少1項

下一代企業主

可選擇A/B/C任一方案

◇ 無犯罪記錄
◇ 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必須持有您申報本計畫的公司不少於30%的股權,或是最大股東
◇ 該公司過去1年的營業額必須達到不少於新幣5億元,並且過去3年的年均營業額必須達到不少於新幣5億元
◇ 申請人必須是該公司的核心管理層 (例如:高管、董事會成員)
◇ 該公司必須屬於附錄B行業列表中至少1項

 

快速增長企業創始人

可選擇A/B/C任一方案

◇ 無犯罪記錄
◇ 申請人必須是一家估值不少於新幣5億元的公司創始人及最大個人股東之一
◇ 申請人的公司必須有知名的風險投資公司或私募股權公司的投資
◇ 申請人的公司必須屬於附錄B行業列表中至少1項

 

家族理財辦公室負責人

可選擇C方案

◇ 無犯罪記錄
◇ 申請人必須擁有不少於5年的創業、投資或管理經驗
◇ 申請人必須擁有不少於新幣2億元的可投資資產淨額。
備註:可投資資產淨額包括除房地產外的所有金融資產, 如銀行存款、資本市場產品、集體投資計畫、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投資產品所繳的保費。聯繫新加坡將保留評估申請人淨投資資產合適性的權利。


 

親屬永久居留權的申請

◇ 配偶、21歲以下的子女可包含在內。
◇ 父母無法併案審理,僅能申請5年的長期探訪證LTVP。
 

其他注意事項

文件準備
◇ 非英文文件需翻譯
◇ 國外大學文憑需經在台他國外交代表認證
◇ 原版檔案影本需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

兵役(NSF)
◇ 凡年齡介於16歲半到40歲的男性公民及新移民第二代男孩子,需服新加坡兵役。
◇ 於16歲半登記,年滿18歲(或高中畢業後)時即入伍服役。

國籍
◇ 年滿21歲以上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在獲得永久居民資格最快2年後,如符合資格,可申請成為新加坡公民。ICA會根據現行政策以及個案的具體情況對所有申請進行審核。
◇ 新加坡為單一國籍制,須放棄原有國籍,換發粉紅色的新加坡公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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