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條約貿易簽證有以下要求
申請人必須來美進行“貿易”活動。1990年以後,“貿易”的範圍有所擴大。現在,“貿易”的定義包括交換或買賣物品或服務。在這一定義下,可以申請E1簽證的貿易範圍大大的擴大。
申請人的貿易活動必須是“重大的”(substantial)。在解決來美活動是否“貿易”之後,下一個問題是來美的貿易活動是否“重大的”。移民法沒有規定貿易額的下限,貿易是否重大的可以從貿易量,交易次數,和貿易的連續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申請人的重大的貿易活動,絕大部分必須是在美國和申請人所在之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申請人所作的國際貿易50%以上必須是在美國和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
申請人來美的工作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可以以E1身分來美進行兩個類型的工作。
1. 申請人可以來美作主管級的工作。
2. 申請人是普通員工,但是因為有特殊技能需要來美幫助公司順利運轉。申請人如果詳細的考慮以上的問題,在提出E1簽證申請時,批准的機會是很高的。
E2條約貿易簽證
E2簽證是給予和美國有投資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國進行非永久性的投資活動。E2簽證的基本要求和E1大致相同。
也就是申請人的國家和美國必須有有效的雙邊投資條約。
如果是法人來美投資,法人的50%的股權必須被條約國公民掌握。
除此之外,申請人還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投資的必須是積極(active)的一個投資是否積極的,取決與投資的資金是否已經投入項目而不能改變。如果申請人只有資金財力的證明但是還沒有把資金投入項目,這不是積極的投資。消極的投資在地產,股票等都不能用來申請E-2。
投資必須是“可觀”(substantial)的投資,是否可觀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美國政府用一系列的指標來衡量投資是否可觀。首先,移民局和國務院沒有訂立投資的最低金額。五萬以下的投資也可以是可觀的。在衡量金額是否可觀時,政府要看投資金額在此種商業領域是否合適。
投資最好創造就業機會移民法也沒有明確的要求申請人的投資必須創造就業機會。但是移民法要求E-2投資不能是“邊緣化的”(marginal)。移民官解讀“邊緣化”涵意包括投資要創造申請人以外的就業機會。申請人最好有詳細的計劃,證明將來有能力創造就業機會。
申請人在投資項目裡扮演重要角色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將在投資項目裡扮演重要的角色。角色是否重要,取決與申請人是否有決定公司政策和發展的權力。一般主管級的職位都是重要的角色。
E2簽證優點
E2簽證專門針對與美國設有投資協議的國家的公民,例如台灣、新加坡等。只要投資者所在國與美國之間存在投資協議,那麼該國投資者就可以直接來美投資,不要求其必須在母國已經開展經營活動,也不需要經過母公司股東會同意。
由於E2簽證對投資者國籍有限制,目前尚未開放中國籍人士申請,因此相對L簽證而言,申請E2簽證的人數就少很多,台灣投資者申請E2簽證獲得批准的時間和機率相對也要高很多,這是台灣投資者申請E2 簽證一個很大的優勢。
E2簽證對於投資額而言同樣沒有限制,並且也不要求外國投資者必須已經在國外設立了公司或開展業務,同時在美國投資企業的話,即使該企業尚未成立,但在申請簽證以前該企業的籌備工作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就可以申請簽證了。這也是E2簽證的優勢之所在。
另外,E2簽證申請速度較L1簽證快速許多,主要是因為申請案不是遞送至美國移民局核准,而是直接送件美國在台協會AIT審閱並核准。
再者,E2簽證不要求外國投資者提供母國公司的財報或銀行報表,經移民律師審閱送件直到赴美國在台協會AIT取得E2簽證的時間,最快為14~20天時間。
再者,E2簽證的延期沒有限制,而L簽證期間最多不超過七年。只要您在美國的業務繼續進行,那麼您的E2簽證就可以一直延期幾十年直至您的業務結束。
同時E2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與簽證持有人一起申請,其配偶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子女可享受公立中小學的免費教育。
美國移民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