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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歷史

愛爾蘭在1922年之前,為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一員。

1845年因為馬鈴薯欠收問題造成愛爾蘭大饑荒,英國政府在能進口美洲糧食的情況下卻未提供太多協助,造成愛爾蘭人口減少了四分之一,讓許多愛爾蘭人對英國產生不滿。

1919年,大多數於1918年大選中當選的愛爾蘭議員拒絕在英國下議院任職,他們自行組成了愛爾蘭議會(Dáil Éireann),並於1919年1月以獨立的「愛爾蘭共和國」的名義發布了單方獨立宣言。當時,愛爾蘭沒有得到國際上的承認,但在英愛戰爭(亦稱愛爾蘭獨立戰爭)後,英愛雙方代表達成英愛條約,給予愛爾蘭合法的自治權,即自治領地位。愛爾蘭成立愛爾蘭自由邦,領土包括愛爾蘭全島,但條約允許北方六郡(即北愛爾蘭)不參加愛爾蘭自由邦。愛爾蘭自由邦憲法同時規定,愛爾蘭為君主立憲制,愛爾蘭國王由英國國王兼任,同時設立總督職位,議會實行兩院制,成立「行政委員會」(即內閣),設立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

1937年12月29日,愛爾蘭採用了新的愛爾蘭憲法(愛爾蘭語:Bunreacht na hÉireann),將國名正式定為「愛爾蘭」(愛爾蘭語:Éire),設立愛爾蘭總統(愛爾蘭語:Uachtaráin na hÉireann)職位,但國王繼續根據成文法在國際上為愛爾蘭國家的象徵。

1949年4月1日通過的愛爾蘭共和國法案最終廢除君主制,將國王職權全部交予總統,愛爾蘭成為共和國。根據愛爾蘭憲法第4條,「愛爾蘭(Éire)」為國家名稱,同時第2、3條宣稱愛爾蘭對北愛爾蘭也享有主權(此文已於1999年廢除),所以愛爾蘭共和國在外交領域一般也自稱「Éire」(如愛爾蘭憲法、愛爾蘭總統)。但由於英國對北方六郡實際行使主權,許多國家避免直接使用「Éire」字眼,以照顧北愛爾蘭的立場,避免偏袒之嫌。

愛爾蘭於1949年4月宣布成立共和國之後,自動退出了大英國協。(大英國協於1950年才更改規則,允許印度以共和國的身份留在大英國協之內。)雖然愛爾蘭並沒有重新申請加入大英國協,但是它保留了許多成員國的權利,在大英國協享有特殊地位。

愛爾蘭於1955年加入聯合國。

1973年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即現在的歐洲聯盟)。歷屆政府一直致力於愛爾蘭和平統一,同時與英國合作解決北愛爾蘭暴力衝突問題。

愛爾蘭與北愛爾蘭選民於1998年所通過的貝爾法斯特協議(英語:Belfast Agreement)正在實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