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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國護照的取得

一個人擁有本國以外的國籍,有第二國護照,一般常稱為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但甚麼情況下一個人能取得他國國籍,同時具有多於一個國家的護照?

 

子女出生

有的國家根據出生地主義(屬地主義),有的國家根據血統主義(屬人主義),假如僑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會同時具有雙重國籍,或者父母的國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兒童擁有雙重國籍。部份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允許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擁有雙重國籍。

舉例來說:

屬地主義:美國

屬人主義:台灣

 

婚姻歸化

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本國男子與外國女子結婚,外國女子自動獲得本國國籍;而女子所屬國的法律又規定,因與外國人結婚,並不喪失本國國籍,則該女子就獲得了雙重國籍,反之亦然。每個國家所需的規化時間不一,有些是需要居留一定時間後,才能進行歸化的程序,有些則是只要有婚姻事實,就可辦理歸化取得公民身分。

舉例來說:

婚姻分段歸化:美國、加拿大、台灣

婚姻直接歸化:聖基茨、賽普勒斯

 

移民歸化

一般歸化程序在很多國家不會影響申請人先前的國籍,但有些國家的國籍法雖規定歸化時需提出放棄或喪失原有其他國家國籍證明,但若在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下,此類人士仍具有雙重國籍。許

多人因為辦理依親移民、工作移民、投資移民甚至學生簽證轉移民等原因取得居留身分,再居留一段時間,取得歸化資格,取得該國的公民身份。有些持有居留時間在一年以上,稱之為長期歸化,居留時間一年內即可完成公民程序的稱之為短期歸化。

舉例來說:

移民長期歸化:美國、加拿大、英國、台灣(外籍人士)

移民短期歸化:賽普勒斯、馬爾他、保加利亞、台灣(港澳人士)

 

投資公民

隨著各國人士對國際身份多元化的需求,有些國家就推出只要經由投資當地房產或捐獻一筆錢到政府指定項目,就可取得當地國的公民身分,國際人士稱之為投資型公民CBI (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目前國際間有開放CBI公民護照的國家約有10幾國,每個國家是否有公開的投資入籍法案或可遵循的申請條例,是申請人首要確認的事項。再評估所需投資的金額、免簽國家數量、申請時間、是否承認雙重國籍及實際運用面的考量。

歐盟投資公民:賽普勒斯、馬爾他、保加利亞

歐洲投資公民:土耳其、蒙特內哥羅、摩爾多瓦

加勒比投資公民:聖基茨、多米尼克、格瑞那達、安提瓜、聖露西亞

大洋洲投資公民:萬那杜(瓦奴阿圖)

 

法律意義

因為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很多,雙重國籍人在國際上會得到不僅一個國家的保護。

為釐清擁有多重國籍的人相關的國際間的權益,特別於1930年4月12日於海牙制定《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其中第五條規定:

具有一個以上國籍的人,在第三國境內,應被視為只有一個國籍,第三國在不妨礙適用該國關於個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條約的情況下,就該人所有的各國籍中,應在其領土內只承認該人經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國家的國籍,或者只承認在各種情況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密切的國家國籍。

在其國籍之一的國家內部,雙重國籍人一般只被當該國公民對待。例如甲國要求公民服兵役,那麼同時擁有甲、乙國籍的人在甲國境內不能因其乙國國籍而免服兵役。有些國家雖承認雙重國籍,但其法律規定不允許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擁有雙重國籍。

 

其他相關條文如下:

第2條: 關於某人是否隸屬某特定國家國籍之問題應依該國之法律以為斷。

第3條: 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凡有二個以上國籍者各該國家均得視之為國民。

第4條: 國家關於本國人民之兼有他國國籍者對於該第二國不得施外交上之保護。

第6條: 有一個以上國籍之人而此等國籍非自願取得者經一國之許可得放棄該國之國籍但該國給與更優出籍權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國外有習慣及主要之居所而適合其所欲出籍國家之法定條件者前項許可不應拒絕。

 

(20200415綜合網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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