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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民随行团聚

大陆人民--随行团聚

适用对象

  1. 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为外国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派驻在台湾地区。
  2. 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为受聘雇在台湾地区从事工作之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
  3. 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为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其所派驻在台湾地区从事业务活动之人员。

前3项人员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得申请同行进入台湾地区。

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1. 适用对象第1款人员身分,得由外交部认定之。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必要时得延长期间及次数。   
  2. 适用对象第3款人员身分,得由各该主管机关认定之。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必要时得延长期间及次数。
  3. 外籍人士、香港或澳门居民之大陆地区配偶及其同行未成年子女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其外籍配偶工作许可之效期,并得核发与外籍配偶外侨居留证效期相同之多次入出境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