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憲法
黑山獨立後首部憲法於2007年10月19日經議會審議通過,並於22日正式生效。
黑山政體
實行民主制的議會共和制。
國家元首
蒙特內哥羅的國家元首為總統,任期為5年,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總統在海外代表本國,擁有頒布法律、向國會提議總理、憲法法院法官候選人、要求議會選舉、頒發各類獎章獎項、通過國家法律特赦犯人等權力。
內閣總理
總理是政府首腦,由國會任命,無任期限制,領導副總理和各政府部長,來管理國家權力執行機構。
黑山議會
黑山議會為國家立法機構,一院制。議員通過直選產生,任期4年,共有81個議席。議會的作用是制定法律,批准條約,通過預算,任命總理、政府部長、各級法院法官以及由憲法確立的其他職責,並能以簡單多數決制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
黑山司法
設憲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上訴法院、經濟法院、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國家檢察體系設有最高檢察長、2個中級檢察長和13個初級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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